不合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后,不为劳动者购买社保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社保缴纳是法定义务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无论双方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即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获取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就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保。
若双方实际构成劳动关系,但合同名称写为“劳务合同”,这种“以劳务合同规避社保”的行为属于违法操作,社保部门有权责令补缴,并可能对用人单位处以滞纳金或罚款。
劳务合同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若双方确实属于劳务关系(如临时性、一次性工作,劳动者不受用人单位管理,自行安排工作时间和方式),则社保缴纳责任需分情况讨论:
法律后果
建议:若您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务合同”但实际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可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补缴社保;若协商无果,可收集证据(如工资流水、工作记录等)向当地社保局或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并追缴社保。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操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