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法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概念-匡嘉鑫律师|法行宝
2026-06-27 刑事辩护

在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核心构成要件,它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或地位,直接或间接地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的行为。以下是对这一概念的详细解析: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基本含义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主管、负责或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这包括直接和间接两种形式:

  1. 直接利用:指行为人直接运用自己职务上的具体权力,如审批权、决定权等,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例如,某官员利用其审批项目的权力,为请托人的项目提供便利,并收受财物。

  2. 间接利用:指行为人虽不直接拥有某项权力,但利用其职务所形成的影响力、地位或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通过他人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例如,单位领导虽不直接负责某业务,但利用对下属的指挥、管理关系,示意下属为请托人提供方便,并收受财物。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具体表现形式

  1. 直接利用本人职务权限:

    • 例如,负责项目审批的工作人员利用审批权为请托人提供项目审批方面的帮助,并收受财物。
    • 国有企业中负责物资采购的人员利用决定采购供应商、采购价格等权力,收受供应商贿赂,为其提供便利。
  2. 利用与职务相关的便利条件:

    • 单位领导利用对下属的指挥、管理关系,示意下属为请托人提供方便,并收受财物。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在单位中的地位和人际关系,对相关人员施加影响,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
  3. 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斡旋受贿):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收受财物。例如,甲市局长利用其与乙市局长的工作联系,请求乙市局长为请托人提供帮助,并收受财物。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要点

  1. 职权相关性:

    • 行为人利用的便利条件必须与其职权或地位有关。如果行为人利用的便利条件与其职权或地位无关,则不构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2. 谋取利益的不正当性(非必要条件):

    • 传统观点认为,行为人利用职权或地位为请托人谋取的利益必须是不正当的。但根据最新司法解释及实践,为请托人谋取的利益,无论正当与否,均可构成受贿罪。如果谋取的是正当利益,虽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但可能在量刑时作为考虑因素。
  3. 主观故意:

    • 行为人必须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故意。如果行为人没有这种故意,即使客观上利用了职权或地位,也不构成受贿罪。

四、实际案例中的认定

在实际案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可能较为复杂,需结合具体案情和证据综合判断。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实际利用了职务便利,以及这种利用是否与其职务有直接关联。例如,在某法院审理的一起受贿案中,被告人张某在担任某单位领导期间,利用其负责项目审批的职权,为请托人李某的项目提供了帮助,并收受了李某的财物。在本案中,张某直接利用其职权为李某谋取利益,并收受了财物,符合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构成要件。

五、法律警示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而言,务必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坚守职业道德和法律底线,切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一旦触犯法律,必将受到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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