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到期未达到约定条件,但在医疗期后达到的,是否可以续聘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合同约定优先原则
若原聘用合同中明确约定“未达到约定条件时合同终止且不得续聘”,则即使医疗期后达到条件,用人单位仍有权依据合同条款拒绝续聘。但需注意:
- 医疗期属于法定保护期,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用人单位在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合同;
- 若合同条款排除医疗期保护或显失公平,可能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如“免除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被认定无效。
法定续聘情形
若原合同未明确排除续聘权,且医疗期后劳动者完全符合续聘条件(如身体康复、资质达标等),则用人单位应当续聘。依据包括: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可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但未规定合同到期未达标可直接终止;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但劳动者在医疗期内的,合同应顺延至医疗期满。医疗期满后,若劳动者能从事原工作或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合同应续订。
程序合法性要求
即使用人单位决定不续聘,也需履行法定程序:
- 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说明不续聘理由(如“医疗期满后仍不符合岗位健康要求”);
支付经济补偿(若因用人单位原因不续聘,需按工作年限支付N倍月工资)。
建议:
- 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出具书面不续聘通知,并核对理由是否与合同约定、法律规定相符;
- 若用人单位以“未达标”为由拒绝续聘,但未提供具体考核标准或证据,劳动者可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续聘或赔偿;
- 医疗期计算需严格依据工龄和地方规定(如3-24个月不等),用人单位不得擅自缩短。
如有进一步细节(如合同条款、医疗期时长、考核标准等),可提供具体信息以便针对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