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约定利息个人所得税由借款人承担的案例相关规定-贺飞达律师|法行宝
2026-06-27 经济纠纷

借款合同中约定利息个人所得税由借款人承担的约定,在法律上存在一定争议,但通常会被认定为无效条款,利息个人所得税仍应由实际取得利息的一方(即出借人)承担。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法律依据角度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利息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人为取得利息的个人。这意味着从税法的直接规定来看,出借人作为取得利息的一方,是法定的纳税义务人。借款合同中约定由借款人承担利息个人所得税,实际上是试图改变法定纳税义务主体,这种约定与税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例如,在一个普通的民间借贷案例中,出借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息为年利率 15%,同时约定利息个人所得税由借款人承担。在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时,依然会认定出借人为纳税义务人,要求出借人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而不会因为合同约定就改变纳税主体。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借款合同中约定由借款人承担利息个人所得税的条款,因违反税法的强制性规定,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比如,某企业与个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利息个人所得税由企业承担。后来双方发生纠纷,法院在审理时,会依据民法典和税法的相关规定,认定该约定无效,企业无需承担本应由个人出借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

司法实践角度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也会倾向于认定此类约定无效。法院认为,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纳税义务的承担具有法定性,不能通过当事人的约定随意改变。 例如,某法院审理的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利息个人所得税由借款人承担。法院在判决中指出,虽然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该约定违反了税法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因此认定该条款无效,出借人仍需自行承担利息个人所得税。

特殊情况分析

虽然一般情况下约定由借款人承担利息个人所得税的条款无效,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该约定并不影响国家税收利益的实现,且双方当事人对此有明确的认识和合理的安排,可能会得到法院的认可。 例如,出借人按照扣除借款人应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后的金额实际取得利息,同时借款人以其他方式向出借人进行了补偿,使得出借人最终获得的实际收益与未约定由借款人承担个人所得税时相同。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认定该约定有效。不过,这种情况在实践中较为少见,且需要满足严格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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