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是被申请行政机关吗-张敬辉律师|法行宝
2026-06-27 行政纠纷

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并不直接等同于“被申请行政机关”这一宽泛表述,而是特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这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确定原则

  1. 单一行政主体作为被申请人:

    • 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某个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该行政机关即为被申请人。例如,县公安局对某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该人不服申请复议,县公安局就是被申请人。
    • 若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发行政复议,则该组织为被申请人。如高校在学位授予等方面作出的行政行为,若引发复议,则高校为被申请人。
  2. 共同行政主体作为被申请人:

    •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这些行政机关均为共同被申请人。如市工商局和市物价局联合对某企业作出罚款处罚,企业申请复议时,两者均为被申请人。
    • 若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同为被申请人。
  3. 特殊情形下的被申请人确定:

    • 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例如,某县环保局的处罚决定经市环保局批准,市环保局即为被申请人。
    •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其他组织,在未获得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由设立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如某派出所未经授权却以自己名义作出超权限处罚,设立该派出所的公安局即为被申请人。
    • 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若原行政职权已被取消或转变,不再属于行政机关管辖范围,则撤销该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条件

  1. 具有行政复议权利能力:必须是享有行政职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职权,并且有独立的组织形式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 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为主体:必须是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实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组织。
  3. 经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必须经行政复议机关正式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程序。

三、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的权利与义务

  • 义务: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负有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举证、依法参加行政复议活动接受审查的义务。
  • 权利:同时享有依法举证和反驳、决定是否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权利。但需注意,被申请人不得自行收集证据以支持其原行政行为。

四、实际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 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申请人必须明确指明被申请人。若申请中未明确被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不合格,行政复议机关有权拒绝受理或依法更换被申请人。
  • 正确识别并指明被申请人对于保障申请人权益、推动行政复议程序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总结来看,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这既包括了行政机关,也包括了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应准确确定被申请人,以确保复议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复议结果的公正性。如果您在行政复议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