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通过法院执行的诉讼费及利息不应当开具发票给被执行人。下面我将从法律角度详细解释这一结论:
诉讼费的性质:
- 诉讼费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交纳的费用,属于国家规费,其收取和缴纳都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定。
- 诉讼费并不是商品或服务的对价,因此不属于应当开具发票的范围。
利息的性质:
- 利息通常是由于迟延履行、迟延支付等而产生的金钱给付义务,其本质是对损失的一种补偿。
- 利息的支付并不是基于商品或服务的交易,因此也不属于应当开具发票的情形。
发票的开具范围:
- 发票是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 发票的开具应当基于真实的商品交易或服务提供,而诉讼费及利息的支付并不属于这一范畴。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发票的开具应当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并仅限于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等经营活动。
- 诉讼费及利息的支付并不属于发票开具的范围,因此无需向被执行人开具发票。
综上所述,申请人通过法院执行的诉讼费及利息不应当开具发票给被执行人。这是基于诉讼费、利息的性质以及发票的开具范围等法律因素的综合考量。如有其他相关法律问题,欢迎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