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什么情况适用出境标准合同备案认证”的问题,这主要涉及到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时的合规要求。以下是根据相关法规及指引,为您详细梳理的适用情形及流程:
一、适用情形
一般来说,当个人信息处理者(如企业、机构等)通过订立标准合同的方式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应当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进行备案:
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即您不是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的企业或机构。
个人信息提供数量:
- 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万人以上、不满100万人个人信息(且这些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
- 或者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不满1万人敏感个人信息。
无特殊规定情形:即不属于《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特殊情形,这些特殊情形通常会有更严格的出境要求或需通过其他方式(如安全评估)进行。
重要提示: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采取数量拆分等手段,将依法应当通过出境安全评估的个人信息通过订立标准合同的方式向境外提供,这是为了确保个人信息的合规出境,防止绕过更严格的安全评估程序。
二、备案流程
备案准备:
- 梳理个人信息出境业务场景;
- 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编写评估报告;
- 按照标准合同范本与境外接收方签订合同。
注册账号:
提交备案材料:
- 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影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影印件、经办人身份证件影印件、经办人授权委托书、承诺书、标准合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等。
材料查验及反馈备案结果:
- 省级网信办在收到材料后,会在规定时间内(如15个工作日)完成材料查验,并通过备案系统通知备案结果。
- 备案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通过备案的会发放备案编号。
补充或者重新备案:
- 在标准合同有效期内,如果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目的、范围、种类等发生变化,或者境外接收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和法规发生变化等可能影响个人信息权益的情形,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重新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补充或者重新订立标准合同,并履行相应备案手续。
三、注意事项
- 材料真实性:个人信息处理者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交虚假材料的将按照备案不通过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 个人信息及敏感个人信息的判定:可参考《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35273-2020)进行判定。
- 备案主体一致性:备案主体应与境内合同签署方一致,如多家独立法人企业同属一家集团公司,可由集团公司作为备案主体。
希望以上解答能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出境标准合同备案认证的适用情形及流程。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