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属于可撤销还是无效-史亮律师|法行宝
2026-06-25 合同纠纷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无效的,而非可撤销。这一结论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的明确规定,即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下是对此结论的详细阐述与分析:

一、恶意串通合同的无效性

恶意串通指的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主观上存在着故意的勾结,旨在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此类行为违背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公平等基本原则,其性质上具有违法性与不正当性。因此,法律直接将其判定为无效,以保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公正。

二、恶意串通与可撤销行为的区别

  1. 法律效力不同:

    • 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不存在选择继续有效的可能性。这意味着,一旦合同被认定为恶意串通,它就从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不能返还或无需返还的,应折价补偿。
    •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之前是有效的,但因存在法定的瑕疵事由(如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赋予了当事人撤销的权利。一旦撤销,其法律效果与无效合同相似,即合同自始无效。
  2. 产生原因不同:

    • 恶意串通是因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勾结,并实际实施了串通行为,导致了损害后果的产生。
    • 可撤销行为则主要源于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瑕疵,如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
  3. 法律后果不同:

    • 恶意串通的合同因其无效性,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还应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若恶意串通的行为涉及犯罪,如合同诈骗罪等,相关责任人还将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 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前仍具有法律效力,但一旦撤销,当事人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过这种责任通常不如恶意串通合同那么严重。

三、恶意串通无效的法律依据与意义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和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通过直接判定恶意串通行为无效,法律有效地遏制了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实际案例与法律后果

以商业竞争中的合谋为例,企业间为排挤竞争对手,可能恶意串通,如统一提高产品价格,损害其他企业和消费者利益。这种行为一旦被发现,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双方需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若行为构成犯罪,相关责任人还将面临刑事处罚。

五、建议与防范措施

为避免陷入恶意串通的陷阱,各方应采取以下措施:

  • 保持警惕:在交易时应仔细审查合同内容,确保其真实、合法,不损害第三人利益。
  • 咨询专业意见:如发现合同存在疑点或可能损害自身利益,应及时咨询律师,获取专业法律建议。
  • 及时维权:对于已签订的合同,若发现恶意串通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赔偿损失。

综上所述,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无效的,并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以确保市场交易的公正性和稳定性。如有任何法律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