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串通转移财产的合同是无效还是撤销-李立律师|法行宝
2026-06-30 合同纠纷

恶意串通转移财产的合同是无效合同,而非可撤销合同。以下是对此结论的详细阐述与分析: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的明确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一法律条文直接界定了恶意串通合同的法律效力,即此类合同自始无效,不具备任何法律约束力。

二、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1. 效力状态:

    • 无效合同:自成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也无需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该合同均被视为无效。恶意串通合同即属于此类,因其损害了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故被法律明确认定为无效。
    • 可撤销合同:在撤销前具有法律效力,只有当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后,合同才自始无效。这类合同通常涉及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情形。
  2. 主张权利的主体:

    • 无效合同:由于无效合同损害的往往是公共利益或第三方利益,因此任何人均有权主张其无效。例如,在恶意串通转移财产的情况下,受损的债权人或其他相关方均有权提出合同无效的主张。
    • 可撤销合同:仅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如因欺诈、胁迫而受损的一方)可以主张撤销合同,其他人无权干涉。
  3. 行使期限:

    • 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的主张没有时间限制,一旦发现并证实存在恶意串通等无效情形,即可随时主张其无效。
    • 可撤销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受到除斥期间的限制,如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则撤销权消灭。

三、恶意串通合同的构成要件

  1. 主观恶意:双方当事人均具备恶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他人利益,却仍积极追求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2. 串通行为:双方存在通谋、勾结的行为,如秘密协商、共同策划等。
  3. 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合同的履行或实施会对特定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这里的第三人可以是国家、集体或其他个人。
  4. 牟取非法利益:当事人订立恶意串通合同的目的在于获取非法利益。

四、法律后果与实际操作建议

  1. 法律后果:恶意串通的合同因其无效性,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还应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若恶意串通行为损害了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等其他法律责任。
  2. 实际操作建议:若您发现存在恶意串通转移财产的情况,应及时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相应的法律救济,如财产返还、折价补偿及损失赔偿等。在此过程中,建议您寻求专业法律帮助,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综上所述,恶意串通转移财产的合同是无效合同,而非可撤销合同。若您遇到此类情况,请务必及时采取行动,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