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串通合同一定无效吗-李文杰律师|法行宝
2026-04-13 合同纠纷

恶意串通的合同一定是无效的。这一结论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的明确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析:

一、恶意串通的定义与构成要件

恶意串通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为牟取不法利益而合谋实施的违法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

  1. 主观恶意:双方当事人均具备恶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他人利益,却仍积极追求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例如,债务人为逃避债务,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将财产低价转让,明知此举会损害债权人利益。

  2. 串通行为:双方存在通谋、勾结的行为,如秘密协商、共同策划等。在招投标中,招标人与投标人事先约定中标价格,排除竞争,即为典型的串通行为。

  3. 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合同的履行或实施会对特定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这里的第三人可以是国家、集体或其他个人。如国有资产转让中的低价转让行为即损害了国家利益。

  4. 牟取非法利益:当事人订立恶意串通合同的目的在于获取非法利益,如招投标中的压低标价、买卖中的抬高价格以获取贿赂等。

二、恶意串通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一旦合同被认定为因恶意串通而无效,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 自始无效:该合同从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均不产生约束。

  2. 财产返还与补偿:行为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若不能返还或无需返还的,应折价补偿给对方。例如,在恶意串通的房屋买卖中,卖方需返还购房款,买方需返还房屋。

  3. 损失赔偿:有过错的一方需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若双方均有过错,则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此外,若恶意串通行为损害了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等其他法律责任。

三、特殊情形与注意事项

  • 代理关系中的恶意串通:在代理关系中,若当事人的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或对方代理人的串通行为危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即使当事人本身未直接参与,也构成恶意串通。

  • 举证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主张合同因恶意串通而无效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即必须提供充分证据来证明恶意串通的存在及损害事实。这要求当事人在发现恶意串通行为后,及时收集证据,以便在法律程序中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实际操作建议

  • 及时咨询:面对涉及恶意串通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或对于合同法律效力有任何疑问,建议及时向我咨询。我将提供专业的法律分析,帮助你理解自身权益,制定有效的应对策略。

  • 收集证据:受损害方在发现恶意串通行为后,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合同文本、通信记录、转账凭证等,以便在法律程序中证明恶意串通的存在及损害事实。

  • 法律救济: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并寻求相应的法律救济,如财产返还、折价补偿及损失赔偿等。

综上所述,恶意串通的合同是无效的,且涉及严重的法律后果。因此,在合同签订与执行过程中,各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秉持诚信原则,避免恶意串通行为的发生,以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你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