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存款罪是否废除-孙乐洋律师|法行宝
2026-06-23 刑事辩护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未被废除,它仍然是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的一个罪名,用于打击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定义及构成要件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此罪行侵犯的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针对的是公众存款。其典型特征包括:

  • 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 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 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 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规定及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免除处罚情形

虽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般无法轻易免除处罚,但在特定情形下,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以及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情形等,行为人有可能被免除处罚。具体来说:

  1.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若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数额较小、参与程度低、未给存款人造成实际损失或损失极小,可能被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从而不构成犯罪,无需刑事处罚。

  2.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情形:

    • 法定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存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等六种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追究的应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
    • 酌定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作出不起诉决定。如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取得集资参与人谅解等情节,且综合全案看犯罪情节轻微的,检察院可酌定不起诉。
    • 证据不足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若人民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作出不起诉决定。
  3. 量刑情节角度的免予刑事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若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能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四、建议与总结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破坏,法律对其有明确的刑罚规定。然而,在特定情形下,如情节显著轻微、符合不起诉条件或具有特殊量刑情节,行为人有可能被免除处罚。如果你或你身边的人涉及此类法律问题,建议直接向我咨询,以便更准确地了解法律责任和可能的后果,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