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程序中,共益债权人可以提起给付之诉,但需结合破产程序的具体阶段和法院的受理规则进行判断。以下从不同角度展开分析:
共益债权的性质与给付之诉的关联性
共益债权是指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而产生的债务,如继续履行合同产生的债务、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等。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2条,共益债权具有优先受偿性,且需由管理人决定是否履行相关合同或债务。若共益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债务人(破产企业)未履行给付义务,债权人可通过诉讼要求履行,即提起给付之诉。例如,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与债权人的供货合同但未支付货款,债权人可起诉要求支付货款。
破产程序阶段对给付之诉的影响
法院受理规则的特殊性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1条,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因此,共益债权人提起给付之诉时,需向受理破产的法院提交,且诉讼标的通常限于破产程序内的债务履行问题。若涉及破产程序外的纠纷(如债务人法定代表人个人责任),则可能需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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