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益债权破产程序里可以提起给付之诉吗-魏子清律师|法行宝
2026-06-23 公司事务

在破产程序中,共益债权人可以提起给付之诉,但需结合破产程序的具体阶段和法院的受理规则进行判断。以下从不同角度展开分析:

  1. 共益债权的性质与给付之诉的关联性
    共益债权是指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而产生的债务,如继续履行合同产生的债务、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等。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2条,共益债权具有优先受偿性,且需由管理人决定是否履行相关合同或债务。若共益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债务人(破产企业)未履行给付义务,债权人可通过诉讼要求履行,即提起给付之诉。例如,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与债权人的供货合同但未支付货款,债权人可起诉要求支付货款。

  2. 破产程序阶段对给付之诉的影响

    • 破产申请受理前:若债务人未进入破产程序,共益债权尚未产生,债权人可按普通民事纠纷提起给付之诉。
    • 破产申请受理后:此时共益债权成立,但需注意:
      •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债权人可直接要求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若债务人拒绝,债权人可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给付之诉。
      • 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共益债权可能转化为普通债权,债权人需申报债权并按破产程序参与分配,此时给付之诉的请求可能被驳回或转为确认之诉。
  3. 法院受理规则的特殊性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1条,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因此,共益债权人提起给付之诉时,需向受理破产的法院提交,且诉讼标的通常限于破产程序内的债务履行问题。若涉及破产程序外的纠纷(如债务人法定代表人个人责任),则可能需另行起诉。

实务建议:

  • 共益债权人应优先与管理人沟通,确认合同履行状态及债务性质;
  • 若需诉讼,需准备合同、管理人决定文件等证据,并明确诉讼请求为“履行给付义务”;
  • 关注破产程序进展,避免因程序终结导致给付之诉失去实际意义。

如有具体案件细节,可进一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案情提供更精准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