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非诉强制执行中的逾期罚金可以一并执行。具体分析如下: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且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在行政非诉强制执行程序中,若行政机关已依法作出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决定,该罚金属于原行政决定的一部分,可与主债务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程序衔接
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时,需向法院提交《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其中应明确包含主债务及逾期罚金的计算依据、金额及合法性说明。法院审查后,若认定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决定合法,将一并裁定执行。例如,在税务行政处罚中,若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税务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时,法院可同时执行税款本金及滞纳金。
例外情形
若行政机关未在行政决定中明确加处罚款或滞纳金,或未依法履行告知程序(如未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的标准或期限),则该罚金可能因程序违法被法院排除在执行范围外。此外,若当事人已对加处罚款部分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且案件尚未审结,法院可能中止对该部分罚金的执行。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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