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花智控取得换热器专利 其他企业使用类似技术是否构成侵权-傅文浩律师|法行宝
2026-06-22 知识产权

结论概述:三花智控取得微通道换热器相关专利后,其他企业使用类似技术是否构成侵权,需从专利保护范围、技术相似性、侵权判定标准及例外情形等多维度综合判断。结合新闻背景,三花智控的专利涉及换热单元结构、扁管设计及成型工艺等核心技术,其他企业若未经许可实施相同或等同技术,可能构成侵权;但若存在合法来源、先用权或技术不落入保护范围等情形,则可能不侵权。以下为具体分析:

一、专利保护范围:技术特征比对是核心

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侵权判定的前提是明确专利保护范围,即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特征。

  1. 三花智控专利的核心技术特征:

    • 新闻背景显示,其专利涉及“换热单元中的换热管段为扁管”“各换热管段通过第一弯折件串联形成通路”“相邻层换热单元通过第二弯折件形成通路”“换热单元为蛇形结构”“至少两层串联的蛇形结构”等。这些特征共同构成了专利的技术方案,是判断其他技术是否侵权的关键。
  2. 技术特征比对原则:

    • 若其他企业使用的技术包含与专利权利要求书完全相同的技术特征,或虽不完全相同但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即“等同特征”),则可能构成侵权。
    • 例如,若其他企业也采用扁管设计、蛇形结构换热单元,并通过弯折件实现串联,即使弯折件的具体形状或材料不同,仍可能因技术特征等同而被认定为侵权。

二、侵权判定标准:全面覆盖与等同原则

  1. 全面覆盖原则: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 示例:若三花智控专利权利要求书明确记载“换热单元为蛇形结构”,其他企业使用的技术也包含蛇形结构换热单元,则满足全面覆盖原则,可能构成侵权。
  2. 等同原则:

    • 若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在功能、方式、效果上基本相同,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联想到,则视为等同特征。
    • 示例:若专利中弯折件为金属材质,其他企业使用塑料材质弯折件,但塑料材质在强度、耐腐蚀性等方面与金属材质基本相同,且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替换,则可能被认定为等同特征,构成侵权。

三、侵权例外情形:合法来源、先用权等

即使其他企业使用的技术落入专利保护范围,也可能因存在合法来源、先用权等情形而不构成侵权。

  1. 合法来源抗辩:

    • 根据《专利法》第七十七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示例:若其他企业从合法供应商处采购了包含侵权技术的部件,且不知该部件侵权,则可能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仍需停止使用。
  2. 先用权抗辩:

    • 根据《专利法》第七十五条,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 示例:若其他企业在三花智控专利申请日前已开始研发类似技术,并已完成实验验证、准备量产,则可能享有先用权,不构成侵权。

四、新闻背景下的行业警示与建议

  1. 对三花智控的启示:

    • 三花智控作为专利权人,应加强专利监测,及时发现并制止侵权行为;同时,可通过技术许可、合作开发等方式实现专利价值最大化。
  2. 对其他企业的建议:

    • 在研发类似技术前,应进行全面的专利检索与分析,避免侵犯他人专利权;若确需使用他人专利技术,应积极寻求合法授权或合作。
    • 若面临侵权指控,应及时收集证据,评估是否存在合法来源、先用权等抗辩事由,并咨询专业律师制定应对策略。

总结:三花智控取得微通道换热器相关专利后,其他企业使用类似技术是否构成侵权,需结合专利保护范围、技术相似性、侵权判定标准及例外情形综合判断。若您或您的企业涉及此类问题,可直接向我咨询,我将提供专业、全面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