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花智控取得电动切换阀专利 其他企业使用类似技术是否构成侵权-郑玺律师|法行宝
2026-05-16 知识产权

结论概述:三花智控取得电动切换阀专利后,其他企业使用类似技术是否构成侵权,需结合专利保护范围、技术相似度及使用行为性质综合判断。以下结合新闻背景及法律要点展开分析:

1. 专利侵权的核心判断标准:是否落入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专利权被授予后,未经许可实施其专利(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的,构成侵权。关键在于被控侵权技术是否落入专利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

  • 权利要求书的作用:专利摘要显示,三花智控的电动阀专利通过“线圈支持部”“弹性垫圈”“外护套”等结构组合,解决了“线圈与阀体位置稳定性”及“降低噪音”的技术问题。其他企业若使用类似结构组合实现相同功能,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 等同原则的适用:即使技术方案未完全复制专利文字表述,但通过等同替换(如用其他弹性材料替代“弹性垫圈”)实现相同效果,仍可能构成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

2. 技术相似度的具体分析维度

结合新闻背景中专利的技术特征,需从以下角度对比被控侵权技术:

  • 结构相似性:是否包含“阀体”“线圈”“外护套”“弹性垫圈”等核心部件,且部件连接方式(如“配合柱体插设在线圈中心孔内”)是否一致。
  • 功能相似性:是否同样解决“提高位置稳定性”及“降低噪音”的问题,且效果无实质性差异。
  • 创新点覆盖性:若被控技术仅使用专利中的部分非核心特征(如仅采用“外护套”结构),可能不构成全面侵权,但需进一步分析是否属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

3. 使用行为的性质:合法使用与侵权的界限

即使技术落入保护范围,以下情形可能不构成侵权:

  • 先用权抗辩:若其他企业在三花智控专利申请日前已制造相同产品或使用相同方法,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
  • 权利用尽原则:若其他企业从合法渠道购买专利产品后进行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
  • 实验性使用:为科学研究或实验目的使用专利技术,通常不视为侵权(《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四项)。

4. 新闻背景中的行业启示与风险防范

  • 对三花智控的启示:作为行业龙头(2025年营收310.12亿元,专利技术覆盖制冷空调及汽车热管理领域),需加强专利布局(如申请从属专利形成保护网)及市场监测,及时对疑似侵权行为取证(如购买产品进行技术拆解分析)。
  • 对其他企业的警示:在研发类似技术时,应进行全面的专利检索(包括中国及目标市场的专利数据库),避免使用已授权专利的核心技术方案。若需使用,可尝试通过专利许可、交叉许可或技术合作等方式合法获取授权。

5. 实务建议:侵权争议的解决路径

若发生争议,建议采取以下步骤:

  1. 固定证据:通过公证购买、技术鉴定等方式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及使用行为。
  2. 发送警告函: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协商赔偿,可快速化解部分争议。
  3. 行政查处或诉讼:若协商无果,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向法院起诉,主张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专利法》第六十五条)。

示例:若某企业生产的电动阀同样采用“线圈支持部+弹性垫圈”结构,且经技术鉴定确认其降噪效果与三花智控专利无实质差异,则该企业可能构成侵权,需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按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获利计算,具体公式为:赔偿额=权利人因侵权减少的利润×专利产品贡献率,或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润×专利技术贡献率)。

如有进一步技术细节或争议场景需要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