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质保期保函与约定质保金能否同时进行-任大文律师|法行宝
2026-06-22 合同纠纷

结论:开具质保期保函与约定质保金可以同时进行,但需结合合同具体条款、双方协商情况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以下从法律、实务、风险三个角度展开分析:

一、法律层面:无禁止性规定,但需明确权利义务

  1.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465条(合同效力)及第586条(定金规则),质保金属于合同履约担保的一种形式,而质保期保函是银行或担保机构出具的书面信用担保,二者性质不同且法律未禁止同时使用。
    关键点:若合同明确约定“质保金+保函”并存,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超额担保限制),则合法有效。

  2. 权利义务划分

    • 质保金:通常为合同价款的一部分(如5%-10%),由买方扣留或卖方预存,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则返还。
    • 保函:银行或担保机构承诺在质保期内因卖方违约时,直接向买方赔付约定金额。
      风险点:若保函金额覆盖质保金,需明确保函赔付后质保金是否仍需返还,避免重复担责。

二、实务层面:常见于大型项目或高风险交易

  1. 适用场景

    • 工程承包:业主可能要求承包商同时提供质保金(现金)和银行保函,以双重保障工程质量。
    • 设备采购:买方为降低设备故障风险,可能要求卖方同时预留质保金和开具保函。
      案例参考:某风电项目合同中,业主要求承包商提供合同价款5%的质保金+等额银行保函,法院最终认定该条款有效。
  2. 操作建议

    • 明确条款:在合同中写明“质保金与保函并存”,并约定二者的关系(如保函赔付后质保金抵扣或返还)。
    • 金额协调:避免保函金额远高于质保金,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显失公平”或“超额担保”。
    • 期限一致:保函有效期应与质保期一致,防止保函过期后质保金仍被扣留。

三、风险层面:需防范重复担责与程序瑕疵

  1. 卖方风险

    • 资金占用:同时支付质保金和保函手续费可能增加成本,需评估自身履约能力。
    • 赔付顺序:若合同未约定,买方可能先要求保函赔付,再主张质保金,导致卖方损失扩大。
      应对措施:在合同中约定“保函赔付后,质保金相应抵扣或返还”。
  2. 买方风险

    • 保函真实性:需核实保函出具机构的资质,防止虚假保函导致担保落空。
    • 程序合规:若保函约定“见索即付”,买方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索赔,否则可能被银行拒付。
      应对措施:要求保函明确“无条件、不可撤销”,并约定索赔程序。

总结建议

若双方协商一致且合同条款清晰,质保金与保函可以并存,但需注意:

  1. 合同条款:明确二者的关系、金额、期限及赔付顺序;
  2. 成本评估:卖方需权衡资金占用与担保效果;
  3. 风险防控:买方需核实保函真实性,卖方需防范重复担责。

如有具体合同或交易场景,可进一步向我咨询条款设计或风险规避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