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公建租赁合同(针对未办理营业执照、未公示名称且未到期的情况)的合同撰写建议如下:
明确合同终止的合法性基础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应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若公建未办理营业执照或未公示名称导致承租人无法合法经营,属于出租人违约,承租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操作建议:在终止协议中明确写明“因出租方未提供合法经营条件(如未办理营业执照、未公示名称),导致承租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现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终止协议的核心条款
- 双方信息:写明出租方、承租方的全称及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租赁标的:明确公建地址、面积、用途(如“XX路XX号商铺,面积50㎡,用途为商业经营”)。
- 合同期限:注明原合同起止日期(如“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及提前终止日期(如“2024年6月30日”)。
- 终止原因:详细描述未办理执照、未公示名称的事实(如“出租方未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协助承租方办理营业执照,且租赁场所未悬挂合法名称牌匾”)。
- 费用结算:
- 租金: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如“承租方已支付至2024年12月31日,现退还2024年7月1日至12月31日租金XX元”);
- 押金:明确退还时间及条件(如“出租方应在协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押金XX元”);
- 其他费用:如水电费、物业费等,需列明截止日期及分担方式。
- 违约责任:若因出租方原因导致终止,可约定“出租方赔偿承租方装修损失XX元、预期经营损失XX元”;若双方均无过错,可写明“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 交接条款:约定房屋返还时间、状态(如“承租方应于2024年6月30日前清空房屋,保持结构完好”)及验收流程。
- 争议解决:建议选择“向租赁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明确管辖权。
注意事项
- 证据留存:终止协议签订前,承租方应保留未办理执照的证明(如市场监管局出具的《无法办理营业执照说明》)、未公示名称的照片等证据。
- 公证或见证:若双方对条款有争议,可申请公证或邀请第三方见证,增强协议效力。
- 备案要求:部分公建租赁需向房管部门备案,终止协议签订后应及时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示例条款(供参考):
“鉴于出租方(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合法经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未协助办理营业执照、未公示租赁场所名称),导致承租方(乙方)无法正常经营,现双方协商一致,于2024年6月30日提前终止原合同。甲方应于协议生效后5日内退还乙方押金XX元及剩余租金XX元,并赔偿乙方装修损失XX元。房屋返还时,乙方应保证设施完好,甲方验收无误后出具书面确认。”
如有具体条款需要调整或补充,可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进一步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