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哪些纠纷-刘海文律师|法行宝
2026-06-22 行政纠纷

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的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法律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纠纷:

    • 这类纠纷往往涉及特定的法律程序和专门机关的职责,例如刑事案件中的犯罪行为,应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依据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处理。人民调解委员会无权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等问题进行调解,因为这超出了其职责范围,且可能干扰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
  2. 已构成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纠纷:

    • 当纠纷的性质超出民间纠纷范畴,涉嫌犯罪或应当给予治安处罚时,应由相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例如,因琐事冲突导致的故意伤害案件,这已经构成了犯罪行为,需要进入刑事司法程序解决,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介入调解。
  3. 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接受调解的纠纷:

    • 调解的自愿原则是核心,如果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强制进行。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是确保调解协议有效性和双方遵守的前提。如果一方不愿意调解,那么调解过程将无法进行,也无法达成有效的调解协议。
  4. 国家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处理或受理的纠纷:

    • 若纠纷已由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仲裁机构等其他国家机关或仲裁机构受理或处理,且未委托或邀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参与,则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再受理该纠纷。这是为了避免不同机构之间的处理结果产生冲突,确保纠纷得到公正、有效的解决。
  5. 经国家公证机构公证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引起的纠纷:

    • 对于已经过国家公证机构公证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若因当事人要求变更、撤销等引起纠纷,这类纠纷也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范围。因为公证机构已经对相关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进行了确认,其法律效力已经得到保障,人民调解委员会无需再介入调解。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排除采用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

    • 根据地方性法规或特定领域的法律规定,某些特定类型的纠纷可能被明确排除在人民调解之外。例如,某些涉及专业技术的纠纷或需要特定资质才能处理的纠纷,可能不适合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对于不属于调解范围的纠纷的处理建议:

对于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范围的纠纷,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关机关申请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例如,对于刑事案件,当事人应向公安机关报案;对于行政案件,当事人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于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当事人应积极配合法院的审理工作。

举例说明:

假设甲和乙因琐事发生冲突,导致乙受伤。乙认为甲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要求甲赔偿医疗费用等损失。然而,甲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愿意赔偿。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纠纷已经涉嫌犯罪(故意伤害),且双方对事实认定存在争议,因此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范围。乙应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立案侦查。如果公安机关认为甲的行为构成犯罪,将依法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最终由法院进行审判。

总之,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民间纠纷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调解原则,确保调解工作的公正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对于不属于其调解范围的纠纷,应依法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如果你有任何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随时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