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犯有哪些-周广律师|法行宝
2026-06-21 刑事辩护

吸收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因作为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或当然结果,而被该另一犯罪行为所吸收,最终仅按吸收行为所构成的罪名定罪处罚的犯罪形态。以下是吸收犯的几种主要形式及其详细解析:

  1. 重行为吸收轻行为

    • 解析:当行为人实施了多个犯罪行为,且这些行为在性质和社会危害性上存在差异时,性质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行为将吸收性质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行为。
    • 实例:甲先非法制造枪支后又藏匿,因非法制造枪支的行为性质更为严重,故会吸收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最终仅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定罪。
  2. 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

    • 解析:预备行为是为犯罪的实行创造条件或准备工具的行为。一旦犯罪行为进入实行阶段,预备行为即被实行行为所吸收,仅按实行行为构成的犯罪定罪。
    • 实例:丙为盗窃而踩点、准备工具,之后实施盗窃。此时,盗窃的实行行为吸收了预备行为,丙仅以盗窃罪定罪。
  3. 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 解析:在共同犯罪或多个相关联的犯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主行为会吸收次要的、辅助性的从行为,以主行为所触犯的罪名定罪。
    • 实例:在抢劫案中,直接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并劫取财物的行为是主行为,旁边望风的行为是从行为。三人都会以抢劫罪定罪,因为主行为吸收了从行为。
  4. 完成行为吸收未完成行为

    • 解析:在犯罪过程中,若犯罪行为已达到既遂状态,则之前的未遂、预备、中止等未完成形态被既遂行为所吸收。
    • 实例:甲多次向乙投毒,第一次未遂后继续投毒致乙死亡。甲的故意杀人既遂行为吸收了之前的未遂行为,最终以故意杀人罪(既遂)定罪。
  5. 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被目的行为或主行为吸收

    • 解析:在实施某个犯罪时,作为该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的情况,仅以目的行为或主行为定罪。
    • 实例:为了抢劫而非法拘禁被害人,非法拘禁行为作为手段行为被抢劫这一目的行为所吸收,仅以抢劫罪定罪。
  6.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 解析:在状态犯的场合下,利用该犯罪行为结果的行为,如果单独看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因被综合评价在该状态犯中,故不另行认定为其他犯罪。这主要是因为事后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或缺乏期待可能性。
    • 实例:盗窃后销赃的行为,虽然销赃可能看似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但因其是盗窃行为的自然延伸和结果,故不被单独定罪。
  7. 综合犯罪计划下的吸收

    • 解析:在数个犯罪行为基于一个确定的或概括的犯罪故意,且根据日常经验可认为存在一个综合的犯罪计划时,这些关联犯罪行为仅成立某个特定的罪名。
    • 实例:行为人为了实施诈骗而伪造了相关证件,伪造证件的行为作为诈骗的准备行为,被诈骗这一主行为所吸收,仅以诈骗罪定罪。
  8. 特殊理由下的吸收

    • 解析:本应成立数个犯罪,但因特殊理由只成立其中一个犯罪的情况。
    • 实例:为了吸毒而抢钱,只定抢劫罪一罪,吸毒行为被抢劫罪所吸收。

总结与建议: 吸收犯的处理原则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即根据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和刑罚。在司法实践中,对吸收犯的认定和处理需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确保准确、公正地处理案件。如果你或你身边的人涉及吸收犯的相关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帮助和辩护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