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城建局在审查中发现串通投标行为但已过追诉期时,不能直接以“超过追诉期”为由申请终止审查,但可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决定。具体分析如下:
行政审查与刑事追诉的区分
城建局作为行政机关,其审查行为属于行政程序,与刑事追诉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体系。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期限延长至五年)。但“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不等于行政机关必须终止审查,而是指审查后若确认违法,可不再作出处罚决定。若审查本身具有其他目的(如确认合同效力、监督项目合规性等),则需继续完成审查程序。
已过追诉期的法律后果
终止审查的法定情形
行政机关终止审查需符合法定条件,例如:
实务建议
总结:超过追诉期不影响行政审查的继续进行,但会限制处罚措施的适用。城建局需根据审查目的和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而非直接终止审查。如有具体案件细节需进一步分析,可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