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局审查发现串通投标但已过追诉期可以申请终止审查吗-王福云律师|法行宝
2026-06-21 合同纠纷

结论:城建局在审查中发现串通投标行为但已过追诉期时,不能直接以“超过追诉期”为由申请终止审查,但可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决定。具体分析如下:

  1. 行政审查与刑事追诉的区分
    城建局作为行政机关,其审查行为属于行政程序,与刑事追诉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体系。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期限延长至五年)。但“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不等于行政机关必须终止审查,而是指审查后若确认违法,可不再作出处罚决定。若审查本身具有其他目的(如确认合同效力、监督项目合规性等),则需继续完成审查程序。

  2. 已过追诉期的法律后果

    • 行政处罚层面:若串通投标行为发生至今已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期,城建局可依法认定违法行为,但不得再对当事人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 其他处理措施:城建局仍可采取非处罚性措施,例如: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如重新招标);
      • 通报批评或记录信用档案;
      •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如涉及犯罪线索移送)。
  3. 终止审查的法定情形
    行政机关终止审查需符合法定条件,例如:

    • 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 审查发现行为不违法或证据不足;
    •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情形。
      “超过追诉期”本身不属于法定终止审查的理由,但若审查过程中发现其他终止情形(如证据灭失、当事人死亡等),可依法终止。
  4. 实务建议

    • 对城建局:应继续完成审查程序,明确违法行为性质及后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如责令改正、通报等),避免因程序瑕疵引发行政复议或诉讼风险。
    • 对当事人:若认为城建局审查行为违法,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主张“超过追诉期”应免于处罚,但需注意行政审查与处罚的区分。

总结:超过追诉期不影响行政审查的继续进行,但会限制处罚措施的适用。城建局需根据审查目的和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而非直接终止审查。如有具体案件细节需进一步分析,可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