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典法里如何规定物业不作为-徐杰律师|法行宝
2026-06-21 房产纠纷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物业不作为即物业服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时,业主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具体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减少物业费,甚至通过法定程序解聘物业服务人。以下从不同角度为您详细分析:

一、物业服务合同的基本义务与约束力

  1. 法律约束力: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无论是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还是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均对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意味着,物业服务人和业主均需严格遵守合同约定。

  2. 基本义务: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共有部分,维护基本秩序,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对于违反治安、环保、消防等行为,物业服务人需及时制止、报告并协助处理。

二、物业服务人不作为的违约责任

  1. 违约情形:如果物业服务人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上述义务,即构成违约。例如,未按约定清洁小区公共区域导致垃圾堆积,或者未提供24小时安保巡逻服务等。

  2. 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及第五百八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业主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人立即改正,并主张相关损害赔偿。

三、业主的权利及保护措施

  1. 监督权与改进意见:业主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监督物业服务人的服务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这是业主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

  2. 解聘权:若物业服务人长期不作为,业主可通过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并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除非合同另有约定)。解聘决定生效后,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但需注意,因解聘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赔偿损失。

  3. 请求减收物业费权:若物业服务人服务不到位,业主可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请求减少物业费。例如,物业服务未达合同约定的标准,业主可要求适当减免物业费。

四、合同解除后的交接与责任

  1. 交接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五十条,物业服务合同解除后,原物业服务人应在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退出服务区域,交还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及必要资料,并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

  2. 责任承担:如原物业服务人违反交接义务,不得请求业主支付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实际案例与建议

  • 实际案例:假设某小区物业服务人未按约定提供24小时安保巡逻服务,导致小区内发生多起盗窃事件。业主们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人立即改正,并主张因盗窃事件造成的损失赔偿。同时,业主们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解聘该物业服务人,并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人。

  • 建议:作为业主,在发现物业服务人不作为时,应及时收集证据(如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并通过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人沟通协商。若协商无果,可依法向相关部门投诉或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之,《民法典》关于物业服务不到位的规定,旨在明确物业服务人与业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若您在物业纠纷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