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人穷困时 为啥不需要继续履行赠与了-刘彬律师|法行宝
2026-06-21 婚姻家庭

赠与人穷困时不需要继续履行赠与,这主要是基于法律赋予的“赠与人穷困抗辩权”。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析:

  1. 定义与法律依据:

    • “赠与人穷困抗辩权”是指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若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的权利。这一权利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条,该条款明确规定了赠与人在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时的抗辩权。
  2. 构成要件:

    • 时间要件:该权利必须在赠与合同成立后,且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行使。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即使赠与人经济状况恶化,也不能再主张此权利。
    • 经济状况恶化的程度:赠与人的经济状况必须达到显著恶化的程度,即这种恶化并非轻微或一般,而是严重到影响其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或法定抚养、赡养义务的履行。例如,企业面临破产、家庭遭遇重大灾害等情形。
    • 因果关系:经济状况的显著恶化与继续履行赠与义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若继续履行将导致赠与人生产经营难以为继或家庭生活陷入严重困境,则构成行使该权利的合理基础。
  3. 行使方式与法律效果:

    • 行使方式:赠与人应通过明确的意思表示向受赠人行使此权利,最好采用书面形式,以避免后续纠纷。书面通知应详细说明因经济状况恶化而无法继续履行赠与义务的原因。
    • 法律效果:一旦赠与人合法行使穷困抗辩权,其将不再负有继续履行赠与合同的义务。这意味着原本约定的赠与行为在尚未履行的部分将终止,赠与人不构成违约,受赠人无权要求赠与人继续交付赠与财产。
  4. 注意事项:

    • 赠与人需证明其经济状况确实已恶化到无法履行赠与合同的程度,且这种恶化非由其自身故意造成。例如,若赠与人因不理智的消费或投资行为导致经济困难,则不能行使此权利。
    • 若赠与人仅面临轻微经济困难,或其困难是由可预见、可控制的风险导致,且未达到显著恶化的程度,则也不能行使此权利来逃避赠与合同的义务。

举例说明: 假设甲与乙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约定甲将一套房产赠与乙。然而,在合同成立后、房产权利转移之前,甲的企业突然遭遇重大经营危机,导致甲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甚至面临破产风险。此时,甲可以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行使穷困抗辩权,不再履行赠与房产的义务。乙无权要求甲继续交付房产,因为甲的经济状况恶化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其生产经营和家庭生活。

总结与建议: 赠与人穷困抗辩权是法律赋予赠与人在特定经济困境下的自我保护权利。它确保了赠与人在面临严重经济压力时,有权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履行赠与合同的义务。若您作为赠与人面临类似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身权利并妥善行使穷困抗辩权,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建议赠与人在签订赠与合同时,充分考虑自身经济状况和履行能力,避免因一时冲动而签订无法履行的赠与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