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被查获后呼气达标 提出异议又不配合抽血检测 应该按什么处罚 根据哪条法规可-雷渭明律师|法行宝
2026-06-21 交通事故
  1. 核心结论:酒驾被查获后呼气达标但提出异议又不配合抽血检测的,若最终无法确定血液酒精含量,一般不能直接认定为酒驾或醉驾进行处罚,但可能会因不配合检测面临其他行政处罚。
  2. 具体分析:
    • 关于酒驾或醉驾的认定及处罚:
      • 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 - 2010)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属于饮酒后驾车;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属于醉酒后驾车。
      • 通常,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可以作为初步判断依据,但如果当事人对呼气检测结果有异议,应当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以血液检测结果作为认定是否酒驾或醉驾的最终依据。若当事人不配合抽血检测,导致无法取得血液酒精含量证据,从证据角度而言,就不能直接依据血液酒精含量来认定其构成酒驾或醉驾,也就不能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酒驾、醉驾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如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等。
    • 关于不配合检测的行政处罚:
      •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含量:(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并当场提出的;(二)涉嫌饮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三)涉嫌醉酒驾驶的;(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车辆驾驶人对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无异议的,应当签字确认。事后提出异议的,不予采纳。车辆驾驶人涉嫌吸食、注射毒品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应当按照《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对车辆驾驶人进行吸毒检测,并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对酒后、吸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 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虽然该条款未直接提及不配合抽血检测的处罚,但在实际执法中,对于不配合执法检查的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规定进行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不配合抽血检测可视为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可能会面临上述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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