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 是无过错侵权责任吗-褚培艺律师|法行宝
2026-06-21 侵权纠纷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确实适用无过错侵权责任原则。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法律依据与归责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款确立了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时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意味着,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的具体类型与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通常包括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活动,以及使用民用核设施、高速轨道运输工具等高度危险行为。这些作业因其本身的危险性而对周围环境及人员构成严重威胁。具体来说:

  1. 民用核设施致害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民用核设施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2. 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条,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3. 占有或使用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第一千二百四十条,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以及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4. 高空、高压、地下挖掘等活动致害责任:同样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经营者或作业者应当对其活动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除非能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责事由造成的。

三、减责或免责情形

尽管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通常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减责或免责事由,包括但不限于:

  1. 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导致的损害,营运单位或作业者不承担责任。

  2. 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情况下,行为人不承担责任。例如,明知某区域正在进行高度危险作业且有明显警示标志,却故意进入该区域导致受伤的情况。

  3.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作业人一般不承担责任。但需注意,若作业人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仍可能需要承担部分责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害。

  4. 被侵权人重大过失:对于某些高度危险物,若占有人或使用人能证明已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且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四、实际案例与法律适用

在实际案例中,法院通常会根据高度危险作业的具体类型、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以及是否存在法定免责事由等因素,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例如,在某造船公司内发生的高处坠落事故中,若作业单位因未能确保作业安全而导致损害发生,且无法证明存在法定免责事由,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总结与建议: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旨在强化对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的责任约束,保护无辜受害者的权益。若您或他人因高度危险作业遭受损害,建议及时收集证据(如现场照片、医疗记录等),并咨询专业律师以了解具体的法律救济途径和赔偿范围。同时,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单位或个人也应严格遵守安全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降低损害发生的风险。如有任何法律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