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件起诉时 病历资料是否必须包括影像资料的法律条款-岳雷律师|法行宝
2026-06-19 交通事故

在交通事故案件起诉时,病历资料中确实应当包括影像资料,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必须单独提交影像资料作为独立证据,而是要求病历资料整体能够完整反映伤情及诊疗过程。以下从法律条款、实务操作及建议三个角度详细说明:

一、法律条款依据

  1.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第1208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款虽未直接涉及病历资料内容,但明确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而病历资料是证明损害后果的核心证据之一。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6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此处“病历”应理解为广义的诊疗记录,包括影像资料(如X光片、CT报告等),因其能直观证明伤情(如骨折、内脏损伤等),与医药费、住院费等凭证共同构成赔偿依据。

  3. 《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
    第66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影像资料属于“视听资料”或“电子数据”范畴,若单独提交需符合证据形式要求(如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的影像报告),但实务中通常作为病历资料的附件一并提交。

二、实务操作要点

  1. 病历资料的完整性要求
    起诉时提交的病历资料应包括:

    • 门诊病历、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
    • 影像检查报告(如X光、CT、MRI等)及胶片(若法院要求核对原始载体);
    • 手术记录、用药清单、护理记录等。
      影像资料的作用:证明伤情存在(如骨折位置、程度)、治疗必要性(如手术指征)及康复情况(如愈合进度),直接影响赔偿项目(如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的认定。
  2. 影像资料的提交形式

    • 纸质报告:需加盖医疗机构公章,证明真实性;
    • 电子数据:部分法院接受光盘或U盘存储的影像文件,但需附书面说明(如检查时间、部位);
    • 原始胶片:通常无需提交,但若对方对伤情有争议,法院可能要求核对原始胶片或委托鉴定。
  3. 未提交影像资料的后果
    若病历资料中缺少影像资料,可能面临:

    • 对方质疑伤情真实性(如主张“轻微伤”而非“骨折”),导致赔偿金额减少;
    • 法院要求补充证据或启动鉴定程序,延长诉讼周期;
    • 极端情况下,若无法证明伤情与事故的因果关系,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建议与风险提示

  1. 起诉前准备

    • 收集全部病历资料,包括影像报告及胶片(即使胶片未丢失也建议保留);
    • 若影像资料遗失,立即联系医疗机构补开证明或调取存档记录;
    • 对关键影像资料(如涉及伤残等级的)提前咨询法医,评估是否需重新鉴定。
  2. 诉讼中应对

    • 若对方对影像资料提出异议,可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伤情进行重新评估;
    • 强调影像资料与诊疗记录的关联性(如手术记录中引用的影像检查结果),证明治疗的合理性。
  3. 典型案例参考
    某法院判决中明确:“原告提交的病历资料中虽无原始影像胶片,但诊断证明书、手术记录均载明‘左股骨骨折’,且与事故发生时间、急救记录吻合,足以认定伤情。”
    此案例说明:影像资料非绝对必需,但需其他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总结:交通事故起诉时,病历资料应包含影像资料以最大限度证明伤情,但法律未强制要求单独提交影像证据。若资料不全,需通过其他证据补强,否则可能影响赔偿结果。如有具体案件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案情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