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所虚开发票428万 下游企业购买发票是否侵犯国家税收权益-杨昕月律师|法行宝
2026-06-19 经济纠纷

结论概述

下游企业购买虚开发票的行为确实侵犯了国家税收权益,构成违法行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结合新闻背景,青岛公信力会计事务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杨婷婷通过控制的个体工商户向代理企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帮助下游企业拆分收入偷逃税款,共计虚开发票84份,涉及金额427.88万元,这一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下游企业作为购买方同样难辞其咎。

法律分析

  1. 虚开发票的法律定性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不得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不得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下游企业购买虚开发票的行为,显然违反了这一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2. 侵犯国家税收权益的具体表现

    • 虚开发票导致国家税收流失。下游企业通过购买虚开发票,虚构成本或费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偷逃税款,直接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
    • 破坏税收公平原则。合法经营的企业按照实际经营情况缴纳税款,而购买虚开发票的企业则通过非法手段减轻税负,破坏了税收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3. 下游企业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下游企业购买虚开发票的行为,若被认定为偷税,将面临税务机关的追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等行政处罚。
    • 刑事责任:若下游企业购买虚开发票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虽然此条款主要针对虚开发票的直接行为人,但购买虚开发票的企业若明知是虚开发票而购买,同样可能构成共同犯罪或单独构成其他犯罪(如逃税罪等),需承担刑事责任。

新闻背景中的法律警示

  • 涉税中介的监管:新闻背景中提到的青岛公信力会计事务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杨婷婷的案例,凸显了涉税中介监管的重要性。税务部门应加强对涉税中介的监管力度,防止其成为企业偷逃税款的“帮凶”和“操盘手”。
  • 企业的合规经营:企业应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坚持合规经营,不得通过购买虚开发票等非法手段减轻税负。否则,一旦被发现,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 公众的法律意识:此案例也提醒公众要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虚开发票的危害性和法律后果,自觉抵制购买和使用虚开发票的行为。

法律建议

  • 下游企业应自查自纠:若下游企业已购买虚开发票,应立即停止使用,并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以减轻可能的法律后果。
  • 加强内部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发票等财务凭证的审核和管理,防止购买和使用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 寻求专业法律帮助:若企业对税收法律法规存在疑问或需要法律帮助,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或税务机关,以确保企业的合规经营和合法权益。

总之,下游企业购买虚开发票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税收权益,构成违法行为。企业应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坚持合规经营,共同维护税收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