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起诉的情况下,能否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需分情况讨论:
免起诉不等于有犯罪记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免起诉(即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分为两种情形:
- 法定不起诉(如情节显著轻微、已过追诉时效等):此时行为人未被认定构成犯罪,可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 酌定不起诉(如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虽未被起诉,但检察机关已认定存在犯罪事实,仅因情节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现行规定,此类情形仍属于“有犯罪记录”,无法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开具依据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犯罪记录是指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或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存在犯罪事实的情形。因此:
- 若免起诉属于法定不起诉(无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应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 若属于酌定不起诉(有犯罪事实),则无法出具。
实务建议
- 申请前确认免起诉类型:通过检察机关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明确具体情形;
- 与公安机关沟通:若认为免起诉决定未认定犯罪事实,可要求公安机关依据《不起诉决定书》内容出具证明;
- 复议或诉讼途径:若公安机关拒绝开具且存在争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总结:免起诉能否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关键在于不起诉决定是否认定存在犯罪事实。法定不起诉可开具,酌定不起诉则不能。如有具体案件,可进一步提供细节以便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