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有优先受偿权吗-付丰喜律师|法行宝
2026-06-18 房产纠纷

融资租赁中出租人通常享有优先受偿权,但需满足法定条件或合同约定。具体分析如下:

  1. 基于物权法的优先受偿权
    根据《民法典》第745条,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若承租人违约或破产,出租人可依据所有权主张取回租赁物(物权请求权),或在租赁物变现时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例如,在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可主张“别除权”,直接就租赁物价值优先受偿。

  2. 基于合同约定的优先受偿权
    若融资租赁合同明确约定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有权就租赁物残值或承租人其他财产优先受偿(如保证金、抵押物等),该约定需符合《民法典》第465条(合同效力规则)及第389条(担保物权设定规则)。例如,合同约定承租人提供房产作为租金支付的担保,出租人可就该房产优先受偿。

  3. 例外情形:优先受偿权可能受限

    • 租赁物权属争议:若租赁物被第三人主张权利(如承租人擅自转让、抵押),出租人需通过确权诉讼或异议登记维护优先权。
    • 破产程序中的限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09条,出租人优先受偿权仅及于租赁物本身价值,若租赁物价值不足以覆盖全部债权,剩余部分转为普通债权。
    • 合同无效或撤销:若融资租赁合同因欺诈、胁迫等原因被撤销,出租人可能丧失优先权,需按普通债权参与分配。

实务建议:

  • 出租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优先受偿条款,并办理租赁物登记(如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以对抗第三人。
  • 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应及时采取法律措施(如申请财产保全、参与破产程序),避免优先权因时效或程序瑕疵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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