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中出租人通常享有优先受偿权,但需满足法定条件或合同约定。具体分析如下:
基于物权法的优先受偿权
根据《民法典》第745条,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若承租人违约或破产,出租人可依据所有权主张取回租赁物(物权请求权),或在租赁物变现时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例如,在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可主张“别除权”,直接就租赁物价值优先受偿。
基于合同约定的优先受偿权
若融资租赁合同明确约定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有权就租赁物残值或承租人其他财产优先受偿(如保证金、抵押物等),该约定需符合《民法典》第465条(合同效力规则)及第389条(担保物权设定规则)。例如,合同约定承租人提供房产作为租金支付的担保,出租人可就该房产优先受偿。
例外情形:优先受偿权可能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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