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前置:
详细分析:
一、包括已经处理但未受刑事处罚的盗窃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这里的“多次盗窃”并未排除已经受过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因此,如果某人在两年内实施了三次盗窃行为,即使其中一次或两次已经受到了行政处罚(如行政拘留、罚款等),这些行为仍然会被计入“多次盗窃”的次数中。
实例说明: 假设张三在2023年1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5日,同年6月和10月又分别实施了两次盗窃。这三次盗窃行为满足了“两年内三次盗窃”的条件,因此张三可能会被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包括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盗窃行为(一般原则)
在一般情况下,如果某次盗窃行为已经受到了刑事处罚(如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等),那么这次行为通常不会再被计入“两年内盗窃三次”的次数中。这是因为“一事不再罚”是司法的基本原则,即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盗窃行为不应再次计入“多次盗窃”的次数中,以避免对同一行为进行重复处罚。
实例说明: 若李四在2019年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2021年又实施了两次盗窃行为。那么,在构成“多次盗窃”时,不应将2019年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那次盗窃计算在内。
三、特殊情况:累犯等
虽然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盗窃行为一般不再计入“两年内盗窃三次”的次数中,但在特殊情况下(如累犯),法院可能会综合考虑其之前的刑事处罚情况,对后续盗窃行为进行更严厉的惩处。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实例说明: 若王五在2019年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2023年(即五年内)又实施了盗窃行为,且该行为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那么,王五将构成累犯,法院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其累犯情节,对后续盗窃行为进行更严厉的惩处。
四、量刑与处罚的考量
在量刑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盗窃的次数、盗窃财物的价值、罪犯的认罪悔过态度、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即使某次盗窃行为已经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这些情节仍然可能会在量刑时被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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