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受贿司法解释-李焕稳律师|法行宝
2026-06-18 刑事辩护

结论前置:斡旋受贿在我国《刑法》中是以受贿罪论处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构成要件、量刑标准及特定情形的认定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以下是对斡旋受贿司法解释的详细解析:

一、斡旋受贿的法律定义与性质

斡旋受贿,并非独立罪名,而是受贿罪的一种表现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这种行为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斡旋受贿,也称间接受贿。

二、斡旋受贿的构成要件

  1. 主体要件:

    • 斡旋受贿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这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2. 客观要件:

    • 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这种便利条件可以是不直接的隶属或制约关系,但足以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产生影响或工作联系。
    •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里的“不正当利益”包括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利益,或在竞争性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的利益。
    • 存在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3. 主观要件:

    • 行为人必须具有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却希望这一结果发生。

三、斡旋受贿的量刑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认定为“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但具有特定情形(如曾因贪污、受贿受过处分,或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等)的,也视为有“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相应刑罚。

四、特定情形的认定与司法实践

  1. “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认定:

    • 这种便利条件不仅限于直接的隶属或制约关系,还包括因职务而产生的影响和工作联系。例如,单位内不同部门、上下级单位无隶属关系但有工作联系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相互影响。
  2. “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

    • 这包括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及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或在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
  3. 司法实践中的注意事项:

    • 在认定斡旋受贿时,应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职务、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具体情况,以及索取或收受财物的数额和情节等因素。
    • 司法机关应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确保打击腐败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同时,也应注重保护国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避免过度扩大打击范围。

五、相关司法解释与工作纪要的指导意义

  •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文件明确了“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具体含义,为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指导。
  • 这些司法解释和工作纪要有助于统一司法标准,确保对斡旋受贿行为的准确认定和公正裁判。

总结与建议:斡旋受贿作为受贿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构成要件、量刑标准及特定情形的认定均需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实际应用中,应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确保法律的准确适用和公正裁判。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涉及斡旋受贿的相关问题,建议直接向我咨询,我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