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受贿名词解释-蒋笃香律师|法行宝
2025-12-30 刑事辩护

斡旋受贿并非独立罪名,而是受贿罪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在我国《刑法》中以受贿罪论处。以下是对斡旋受贿的详细解释:

一、定义与性质

斡旋受贿,也称间接受贿,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而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其本质上属于受贿罪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因此,受贿罪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在很大程度上也适用于斡旋受贿。

二、构成要件

  1. 犯罪主体:

    • 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监察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此罪。
  2. 主观方面:

    • 行为人需具有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却希望这一结果的发生。
  3. 侵害客体:

    • 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以及执政党和政府的威信。斡旋受贿行为破坏了公职人员的公正形象和职务行为的纯洁性,损害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
  4. 客观方面:

    • 表现为行为人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收受财物。这里的“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包括单位内不同部门、上下级单位无隶属关系但有工作联系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相互影响。

三、关于“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理解

这指的是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无隶属、制约关系,但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例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无职务隶属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都可能存在这种便利条件。

四、关于“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界定

  1. “不正当利益”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方便条件。
  2. 谋取竞争优势等违背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也应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例如,在商业活动中,通过贿赂国家工作人员以获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

五、受贿数额及量刑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认定为“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若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但具有特定情形(如曾因贪污、受贿受过处分,或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等)的,也视为有“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相应刑罚。

六、实践应用与指导意义

在实践中,对于斡旋受贿的认定需综合考虑上述构成要件,并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分析判断。司法机关应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确保打击腐败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同时,公众也应增强法律意识,认识到斡旋受贿的严重性,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廉洁风气。

如果您有关于斡旋受贿或其他婚姻家庭、刑事辩护领域的法律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