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劳动能力鉴定不服可以复核吗-李旻律师|法行宝
2026-06-18 劳动纠纷

对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再次鉴定(即复核),但需通过法定程序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且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具体分析如下:

  1. 法律依据与程序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级鉴定委员会的结论为最终结论,不得再申请复核或诉讼(但可申请行政监督或通过其他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2. 操作要点

    • 时效性:必须在收到市级鉴定结论后15日内提出,逾期将丧失权利。
    • 材料准备:需提交书面申请、原鉴定结论、相关医疗证据及新证据(如有)。
    • 鉴定流程:省级鉴定委员会将重新组建专家组,依据医学标准独立评审,结论具有终局性。
  3. 注意事项

    • 终局性:再次鉴定结论是行政程序中的最终结果,但若存在程序违法(如专家回避、证据伪造等),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主张撤销。
    • 证据效力:新提交的医疗证据需符合法定形式(如诊断证明、影像资料等),否则可能不被采纳。
    • 救济途径:若对结论实质内容有异议,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申请司法鉴定(需在民事诉讼中提出,与劳动能力鉴定程序独立)。

建议:若对省级鉴定结论仍有异议,可先核查程序是否合法,再评估是否通过行政监督或民事诉讼途径主张权利。如有具体案件细节,可进一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