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再次鉴定(即复核),但需通过法定程序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且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具体分析如下:
法律依据与程序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级鉴定委员会的结论为最终结论,不得再申请复核或诉讼(但可申请行政监督或通过其他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操作要点
注意事项
建议:若对省级鉴定结论仍有异议,可先核查程序是否合法,再评估是否通过行政监督或民事诉讼途径主张权利。如有具体案件细节,可进一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