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行政草案,通常我们更常称之为地方性法规草案,其制定主体主要是特定层级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具体来说: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这些机构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有权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这些法规在制定后,需要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进行备案。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这些机构同样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但这些法规在制定后,需要先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才能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进行备案。
从实际操作的角度来看,虽然人民代表大会和其常委会都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但绝大多数地方性法规实际上是由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这是因为人大常委会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日常工作中承担着更多的立法任务。同时,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也往往是在常委会的主持下起草的。
因此,总结来说,地方性行政(法规)草案主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但实际操作中以人大常委会制定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