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计算签约合同总价时,是否要加暂列金,需根据合同类型、双方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判断,以下分情况说明:
若合同明确约定暂列金计入总价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若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暂列金属于合同总价组成部分”,或通过补充协议、招标文件等书面形式确认,则计算总价时必须加入暂列金。例如,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常约定“暂列金用于工程变更或不可预见费用,最终按实际发生结算并计入总价”,此时暂列金需纳入总价计算。
若合同未明确约定暂列金是否计入总价
需结合合同性质和行业惯例判断:
- 工程类合同: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暂列金是发包人列出的可能发生的费用,默认不计入签约合同价,仅在工程变更或实际发生时按约定调整。例如,若合同约定“暂列金由发包人掌握使用,承包人无权主张”,则签约时总价不包含暂列金。
- 采购/服务类合同:若暂列金用于覆盖潜在风险(如材料涨价、服务范围扩展),且合同未排除其计入总价,可能被认定为总价的一部分。此时需结合合同目的、交易习惯等综合解释。
法律风险提示
- 若合同对暂列金约定模糊,可能引发争议。例如,发包人可能主张暂列金是“备用金”不计入总价,而承包人可能认为其属于合同价款范围。此时需通过合同解释规则(如目的解释、交易习惯)或诉讼/仲裁确定。
- 建议在合同中明确暂列金的性质(如“计入总价但按实结算”或“不计入总价仅作为风险准备金”)、使用条件及结算方式,避免歧义。
总结:是否加暂列金需以合同约定为准,无约定时结合合同类型和行业惯例判断。为降低风险,建议在签约前明确暂列金的处理方式,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审查合同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