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人在被挂靠人破产时,其享有的债权一般不具有优先权,但在特定情形下可能享有优先受偿权。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一般情况:无优先权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的清偿顺序遵循法定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 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 普通破产债权。
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关系通常基于挂靠协议产生,挂靠人因挂靠行为对被挂靠人享有的债权,如挂靠管理费返还请求权、因被挂靠人违约造成的损失赔偿请求权等,一般属于普通破产债权。在破产财产分配时,普通破产债权位于清偿顺序的末位,只有在前序债权得到全额清偿后,若有剩余财产,才会按比例清偿普通破产债权,因此不具有优先权。
特定情形:可能享有优先受偿权
-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 如果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承接了建设工程,且挂靠人实际投入了资金、材料和劳动力进行施工,在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被挂靠人进入破产程序时,挂靠人可能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虽然挂靠行为在法律上不被认可,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实际施工人(挂靠人)的权益保护有一定倾斜。如果挂靠人能够证明其实际施工人身份,且工程价款债权成立,可能被认定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从而在破产财产分配中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受偿。
- 留置权
- 如果挂靠人在挂靠过程中为被挂靠人提供了劳务、运输、保管等服务,且符合留置权的成立要件,即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已到期,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挂靠人可能对该动产享有留置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在被挂靠人破产时,挂靠人可以依据留置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就该留置物受偿。
实务建议
- 收集证据:挂靠人应收集能够证明其与被挂靠人之间挂靠关系的证据,如挂靠协议、资金往来凭证、施工记录等,以及证明其债权成立的证据,如合同、发票、结算单等。
- 及时申报债权:在被挂靠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挂靠人应按照破产管理人的要求,及时申报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 主张优先权:如果挂靠人认为自己符合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情形,应在债权申报时明确提出,并在破产程序中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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