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中有哪些债权有优先受偿权-杨磊磊律师|法行宝
2026-07-10 公司事务

在破产程序中,具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按清偿顺序排列如下:

  1. 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别除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09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如抵押房产、质押设备等)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债权人,可就该特定财产的变现价值优先受偿。例如:

    • 银行以企业厂房为抵押发放贷款,企业破产时,银行可就该厂房的拍卖款优先受偿;
    • 供应商因加工承揽合同对设备享有留置权,可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就该设备变现。
      特点:此类债权不参与普通破产财产的分配,直接以担保物清偿,若担保物价值不足,未清偿部分转为普通债权。
  2.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3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具体包括:

    • 破产费用:如诉讼费、管理人报酬、财产评估费等;
    • 共益债务:如为继续营业支付的职工工资、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的赔偿等。
      特点:若财产不足,按比例清偿;若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应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3. 职工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职工债权包括:

    • 拖欠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 应划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补偿金(如经济补偿金)。
      特点:职工债权优先于社保与税款债权,体现对劳动者权益的特殊保护。
  4. 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债权

    • 社会保险费用:债务人欠缴的除职工个人账户外的社保费用;
    • 税款:债务人欠缴的税款及滞纳金(滞纳金优先性低于税款本身)。
      特点:优先于普通债权,但劣后于职工债权。
  5. 普通破产债权
    无财产担保且不属于前述类别的债权,如未付货款、服务费等。
    特点:在清偿前述债权后,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同一顺位债权人平等受偿。

特殊情形说明:

  • 劣后债权:如行政罚款、罚金等,通常不予清偿,除非破产财产仍有剩余;
  • 担保物不足清偿:若担保物价值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未清偿部分转为普通债权;
  • 董监高工资:破产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法律依据:

  • 《企业破产法》第109条(别除权)、第43条(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第113条(清偿顺序)。

总结表格:

顺位 债权类型 清偿优先级 示例
1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最高 抵押房产、留置设备
2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次高 诉讼费、继续营业工资
3 职工债权 中上 工资、社保补偿金
4 社保与税款债权 中下 欠缴税款、非个人账户社保费用
5 普通破产债权 最低 未付货款、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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