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程序中,具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按清偿顺序排列如下:
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别除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09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如抵押房产、质押设备等)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债权人,可就该特定财产的变现价值优先受偿。例如:
- 银行以企业厂房为抵押发放贷款,企业破产时,银行可就该厂房的拍卖款优先受偿;
- 供应商因加工承揽合同对设备享有留置权,可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就该设备变现。
特点:此类债权不参与普通破产财产的分配,直接以担保物清偿,若担保物价值不足,未清偿部分转为普通债权。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3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具体包括:
- 破产费用:如诉讼费、管理人报酬、财产评估费等;
- 共益债务:如为继续营业支付的职工工资、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的赔偿等。
特点:若财产不足,按比例清偿;若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应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职工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职工债权包括:
- 拖欠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 应划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补偿金(如经济补偿金)。
特点:职工债权优先于社保与税款债权,体现对劳动者权益的特殊保护。
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债权
- 社会保险费用:债务人欠缴的除职工个人账户外的社保费用;
- 税款:债务人欠缴的税款及滞纳金(滞纳金优先性低于税款本身)。
特点:优先于普通债权,但劣后于职工债权。
普通破产债权
无财产担保且不属于前述类别的债权,如未付货款、服务费等。
特点:在清偿前述债权后,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同一顺位债权人平等受偿。
特殊情形说明:
- 劣后债权:如行政罚款、罚金等,通常不予清偿,除非破产财产仍有剩余;
- 担保物不足清偿:若担保物价值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未清偿部分转为普通债权;
- 董监高工资:破产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法律依据:
- 《企业破产法》第109条(别除权)、第43条(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第113条(清偿顺序)。
总结表格:
| 顺位 |
债权类型 |
清偿优先级 |
示例 |
| 1 |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
最高 |
抵押房产、留置设备 |
| 2 |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
次高 |
诉讼费、继续营业工资 |
| 3 |
职工债权 |
中上 |
工资、社保补偿金 |
| 4 |
社保与税款债权 |
中下 |
欠缴税款、非个人账户社保费用 |
| 5 |
普通破产债权 |
最低 |
未付货款、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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