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发放贷款罪存在发放后收回又发放的情况怎么认定-余江崎律师|法行宝
2026-06-12 经济纠纷

违规发放贷款罪中,若存在贷款发放后收回又再次发放的情况,其认定需结合具体情节,一般可从以下角度分析:

  1. 主观故意与连续性
    违规发放贷款罪的核心在于行为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若行为人明知贷款条件不符合规定(如借款人资质不足、担保不充分等),仍通过“发放-收回-再发放”的方式掩盖违规事实,主观上具有连续违规的故意,且客观上实施了多次违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连续违规发放贷款”。
    例如:银行工作人员为完成业绩,明知企业不符合贷款条件,先发放贷款,待企业还款后立即再次发放,通过“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规避监管,可能构成该罪。

  2. 损失认定与因果关系
    若贷款在首次发放后已收回,未造成实际损失,但再次发放时因借款人经营恶化等原因导致无法收回,需分析损失与违规行为的因果关系:

    • 若第二次发放仍存在违规(如未重新审查资质),且损失直接源于第二次违规行为,则第二次发放可能单独构成犯罪;
    • 若第二次发放符合规定,但首次违规行为已埋下风险隐患(如虚构贷款用途),最终导致损失,则可能将两次行为整体评价为犯罪。
      关键点:需证明损失与违规行为之间的直接关联,而非单纯因市场风险导致。
  3. “收回”行为的性质
    若“收回”是借款人主动还款,且第二次发放时重新履行了合规审查程序(如重新评估风险、补全手续),则可能不构成犯罪;但若“收回”是行为人通过伪造还款记录、虚构交易等方式制造“合规”假象,实际未真正收回贷款,则属于掩盖违规行为的手段,可能加重刑事责任。
    例如:工作人员与借款人串通,通过虚假转账制造还款记录,随后再次发放贷款,可能被认定为“恶意串通违规发放贷款”。

  4. 数额与情节的累计计算
    根据司法实践,违规发放贷款罪的“数额巨大”或“重大损失”可累计计算。若多次违规发放的贷款总额达到立案标准,或多次行为导致的累计损失达到重大程度,即使单次行为未达标准,也可能构成犯罪。
    参考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42条,明确“数额巨大”指200万元以上,“重大损失”指50万元以上,且可累计计算。

总结建议:

  • 若涉及此类情况,需立即固定证据(如贷款合同、审批记录、资金流向等),证明行为是否符合规定、损失是否与违规直接相关;
  • 行为人若主动纠正违规、挽回损失,可能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但无法免除刑事责任;
  • 具体认定需结合案件细节,建议尽快委托律师介入,通过阅卷、调查等方式制定辩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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