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哪条规定单位一定要给员工上社保-朱莉华律师|法行宝
2026-06-12 劳动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和第六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这是法定义务。具体分析如下:

  1. 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条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这两条直接确立了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保的强制性义务,无论员工是否自愿放弃,单位均不得免除责任。

  2. 未缴纳社保的法律后果
    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员工可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要求单位补缴,并可能面临社保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加收滞纳金(每日万分之五)甚至罚款(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处罚。
    此外,员工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以“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3. 实务中的常见误区
    部分用人单位可能以“员工自愿放弃社保”“试用期不缴社保”“按最低基数缴纳”等理由规避义务,但这些均无法律效力。例如:

    • 员工签署的“放弃社保承诺书”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单位必须缴纳社保;
    • 社保缴费基数应按员工实际工资确定,低于当地社平工资60%的需按60%缴纳。

建议:若您遇到单位未缴社保的情况,可先与单位协商补缴;协商不成,可向当地社保局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如有进一步疑问,欢迎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