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中涉及刑事案件赃款下不予受理裁定怎么写-余宇律师|法行宝
2026-06-12 刑事辩护

在民事案件中发现涉及刑事案件赃款时,法院通常会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相关裁定书可按以下要点撰写:

  1. 裁定书首部

    • 写明法院名称、案号(如“(XXXX)XX民初XX号”)、案件类型(民事裁定书)。
    • 列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等基本信息,以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信息(如有)。
  2. 裁定书正文

    • 案件背景:简要说明原告起诉的请求、事实及理由(例如: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借款,但涉案款项被公安机关认定为刑事案件赃款)。
    • 法院审查情况:
      • 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 说明涉案款项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已生效刑事判决认定为赃款),且民事案件的审理需以刑事案件结果为依据,或民事法律关系因刑事犯罪而无效。
    • 裁定理由:
      • 明确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关联性(例如:原告主张的款项系刑事案件中查封、扣押的赃款,或被告因犯罪行为已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赔偿需通过刑事追缴、退赔程序解决)。
      • 强调“先刑后民”原则,避免民事判决与刑事处理结果冲突。
  3. 裁定结果

    • 写明“驳回原告的起诉”,并注明“本案移送XX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处理”(如需移送)。
    • 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裁定,可在法定期限内(如10日)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4. 尾部

    • 写明审判长、审判员姓名,法院盖章,裁定日期。

示例条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案款项已被XX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认定为刑事案件赃款,原告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而不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XX的起诉。本案移送XX市公安局处理。”

注意事项:

  • 若刑事案件尚未立案,法院可能裁定中止诉讼,待刑事程序终结后恢复审理。
  • 裁定书需严格依据证据材料(如公安机关立案通知书、刑事判决书等)撰写,避免主观臆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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