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人员兼职管理规定-赵峥嵘律师|法行宝
2026-06-12 医疗纠纷

您好,关于医疗人员兼职管理规定,这是一个涉及多方面因素的重要议题,我将结合相关政策文件和实际案例,为您详细解答。

一、兼职范围与审批

  1. 在编在职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在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兼职,这是为了确保他们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本职工作中,保障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2. 退休人员:

    • 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副县级及以上领导干部退休3年内,或退休未满1年且没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科级干部(含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科级班子成员),原则上不得在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兼职。
    • 退休满3年的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副县级及以上工作人员,或已办理退休手续且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科级(含科级以下)工作人员,以及退休满1年的没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科级工作人员,如需从事兼职,须经本单位审批后报市卫健委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备案。
  3. 涉及执业准入的工作人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确保兼职活动合法合规。

二、权利与义务

  1. 兼职协议:经审批同意的兼职活动,应由本单位、兼职单位与个人三方签订兼职协议,明确工作内容、时间安排、绩效考核、兼职收入、福利保险、保密义务以及知识产权归属等事项。

  2. 兼职要求:

    • 兼职工作内容必须与本职岗位工作相关。
    • 兼职应与自身精力和能力相适应,一般不得占用工作时间。
    • 每年累计兼职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个月。
    • 兼职人员不得以本职单位的名义、形象示外或宣传兼职单位。
  3. 遵纪守法: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活动中应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以及本单位和兼职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报酬管理

  1. 兼职收入:包括合理的工资、奖金或其他报酬,不包括兼职单位转让、赠予的股权及红利等。

  2. 薪酬协商:在外单位兼职并取酬的,由工作人员与兼职单位协商确定薪酬标准及发放方式。

  3. 备案与纳税:从事兼职活动的工作人员,对兼职所得的相应报酬,须如实报本单位人事部门备案,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禁止行为与责任追究

  1. 禁止行为:

    • 有偿诊疗“接私活”,如私下承接手术、会诊、体检等收取现金或“感谢费”。
    • 经商办企业搞“私有化”,如开设/参股诊所、药店、医美机构等。
    • 有偿中介“卖患者”,如以“转诊”“推荐专家”为名收取“介绍费”。
    • 违规兼职“踩边界”,如在药企、器械公司任职或超范围取酬、拿分红。
    • “挂证”躺赚,如将医师资格证、药师证、护士证挂靠医药机构收“挂名费”。
    • 金融“影子”暗箱操作,如向医药代表高息放贷、利用内幕炒股等。
  2. 责任追究:如违反兼职有关规定,严重影响本职工作的,所在单位应当批评教育,责令其停止兼职活动;侵害本单位医疗卫生诊疗技术权益的,本单位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必要时,可以给予处分,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五、合规副业建议

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医疗人员也可以考虑一些合规的副业,如:

  • 利用业余时间跑滴滴、送外卖:但需提前向单位书面报备并获批准。
  • 撰写文章、小说、散文等投稿获取稿费:如向杂志、自媒体平台或出版社投稿。
  • 开通个人公众号、头条号等平台分享内容:通过流量分成或广告合作获得收入,但需注意内容不得涉及敏感话题,收入需申报。
  • 提供专业技能服务:如具备维修、设计、编程等技能,可接小型私活,但需确保服务对象与工作职责无关联。
  • 健身/培训教练:如有相关资质,可兼职健身房教练或开设线上课程,但需避免利用职务资源招生。

六、工作要求

各县级卫生健康委、市直市管医疗卫生单位应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加强对系统内工作人员兼职的审批管理,并定期报送审批和自查情况。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咨询,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