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期间加处罚款停止计算吗-潘理华律师|法行宝
2026-06-12 行政纠纷

行政复议期间,加处罚款原则上不停止计算,但符合法定情形时可停止执行。具体分析如下:

  1. 一般原则:加处罚款不停止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对逾期不履行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行政复议期间,原行政处罚决定原则上不停止执行,因此加处罚款通常继续计算。这是为了维护行政决定的权威性,防止当事人通过申请复议拖延履行义务。

  2. 例外情形:加处罚款可停止执行
    若符合以下法定条件,加处罚款可能停止计算:

    • 复议机关或法院决定停止执行: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二条,复议机关认为原行政行为需要停止执行的,或法院裁定停止执行的,加处罚款应同步停止。
    • 当事人申请并获准暂缓执行:若当事人因经济困难等原因申请暂缓缴纳罚款,且行政机关或复议机关批准的,暂缓期间加处罚款停止计算。
    • 原行政行为被撤销或变更:若复议决定撤销或变更原处罚决定,加处罚款的基础不复存在,自然停止计算。
  3. 实务建议

    • 及时履行义务:若对处罚无异议,建议尽快缴纳罚款及加处罚款,避免额外损失。
    • 申请复议时同步申请停止执行:若认为原处罚违法,可在申请复议时一并提出停止执行申请,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停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 关注复议进展:若复议机关未主动停止执行,可主动联系复议机构或法院确认是否符合停止条件。

总结:行政复议期间加处罚款通常不停止,但若复议机关、法院决定停止,或当事人申请暂缓且获准,或原处罚被撤销,则停止计算。具体需结合案件情况判断,如有疑问可进一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