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93条第2款中可以并处罚金的理解与适用-余松华律师|法行宝
2026-06-12 刑事辩护

刑法第293条第2款中“可以并处罚金”的适用需结合具体犯罪情节与社会危害性综合判断,其核心逻辑在于通过罚金刑的附加适用实现罪责刑相适应。以下从法律解释、适用条件、实践操作三个维度展开分析:

一、法律解释:罚金刑的“选择性”与“补充性”

根据《刑法》第293条第2款(寻衅滋事罪的加重情节),行为人若存在“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情形,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外,可以并处罚金。此处“可以”表明罚金刑的适用并非强制,而是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其立法目的在于:

  1. 惩罚性:通过经济制裁剥夺犯罪人再犯能力;
  2. 预防性:针对以牟利为目的或经济能力较强的犯罪人,增强刑罚威慑力;
  3. 灵活性:避免“一刀切”导致量刑失衡,尤其对经济困难但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人,可仅适用主刑。

二、适用条件:需满足“情节严重”与“经济关联性”双重标准

法官在决定是否并处罚金时,通常需审查以下要素:

  1. 犯罪情节严重性:

    • 纠集人数、次数(如3次以上);
    • 行为手段(如持凶器、公然侮辱他人);
    • 后果严重性(如造成他人轻伤、财产损失达5000元以上)。
      示例:若行为人多次纠集他人打砸店铺,造成财产损失数万元,可认定为“情节严重”,具备并处罚金的基础。
  2. 经济关联性:

    • 犯罪动机是否涉及经济利益(如为争夺工程、垄断市场);
    • 犯罪人是否通过犯罪行为获利(如收取“保护费”);
    • 犯罪人经济能力(如拥有房产、车辆等资产)。
      示例:若行为人通过寻衅滋事强迫他人签订不平等合同并获利,法院可能倾向于并处罚金以剥夺其非法收益。

三、实践操作:量刑平衡与程序规范

  1. 量刑平衡原则:

    • 罚金数额需与主刑相适应,避免“重主刑轻罚金”或“轻主刑重罚金”。例如,对判处5年有期徒刑的犯罪人,罚金通常在1万元至10万元之间(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 需考虑犯罪人缴纳能力,避免因罚金过高导致执行困难或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2. 程序规范要求:

    • 法院应在判决书中明确罚金刑的适用理由(如犯罪情节、经济状况等);
    • 犯罪人或其家属有权在上诉期内对罚金数额提出异议,二审法院需审查其合理性。

温馨提示:若您或他人涉及此类案件,建议提前整理犯罪情节证据(如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经济状况证明(如收入证明、财产清单),以便更精准地评估量刑风险。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案件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