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是否包含当日”的问题,我们可以从相关法律法规的常规理解以及实际操作中的惯例来进行分析。
首先,从法律法规的常规理解来看,当提及“之日起X日内”时,通常这个“之日”是被计算在内的起始日。也就是说,如果中标通知书是在某一天发出的,那么从这一天开始算起,接下来的30天都包含在内,用于完成相关合同签订等后续工作。
其次,从实际操作中的惯例来看,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规定时间期限时,一般也是遵循这样的原则,即起始日(如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是包含在期限之内的。这是为了确保法律条款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避免因为对起始日是否包含在内的争议而导致法律执行的混乱。
具体到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这里明确指出了“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是签订合同的期限,按照常规理解,这个“之日”即中标通知书发出的那一天是包含在内的。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是包含当日的。这意味着,从中标通知书发出的那一天开始算起,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有30天的时间来完成合同的签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