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种的认定程序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主要涉及到国家及地方相关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下是对特殊工种认定程序法律依据的详细解答:
首先,特殊工种的认定主要依据的是原始档案记载。根据相关规定,特殊工种的认定以本人档案中的原始记载为准。这意味着,在认定特殊工种时,会首先查阅职工的个人档案,特别是其中关于从事特殊工种情况的记载。
如果本人档案中从事特殊工种的情况记载不清楚,那么就需要通过其他相关原始材料来予以证明。这些材料可能包括工资表、特殊岗位津贴费补助表等,它们能够说明职工当时从事的工种以及工作年限等信息。
在认定特殊工种的范围时,必须严格按照原劳动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的提前退休工种名录来执行。这一名录是认定特殊工种的重要依据,严禁以任何名义自行放宽或扩大提前退休工种名录。同时,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所属司局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依据。
此外,企业只能执行自己所属行业的提前退休工种名录,不得跨行业比照执行。对于企业集团所属企业涉及多个行业的,需要经过省级人社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备案后,才能分别按各自所属行业执行。
在政策制定权方面,企业提前退休工种政策制定权在国家,省及以下各级政府和部门均无政策制定权。这意味着,各地不得以政府会议纪要或部门内部联席会议等名义和方式擅自扩大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范围和标准。
具体到地方层面,例如广东省,就发布了《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136号),其中明确规定了各地必须按照原劳动部和1985年至1993年期间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审批提前退休,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跨行业参照执行。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3号)也进一步强调了按照原始档案和信息库备案相结合的原则开展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的重要性。
综上所述,特殊工种的认定程序具有严格的法律依据,必须遵循国家及地方相关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