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保金在竣工后结算前提供有法律依据么-何立敏律师|法行宝
2026-06-12 合同纠纷

质保金在竣工后结算前提供是有法律依据的,但需满足一定条件并遵循相关程序。以下从不同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从合同约定角度

  1. 合同有明确约定时: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质保金在竣工后、结算前提供,那么这种约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只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双方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例如,合同约定工程竣工后,承包人需按照合同总价的一定比例(如 5%)向发包人提供质保金,在结算完成且质保期届满后,发包人将质保金无息退还承包人,这种约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都应遵守。
  2. 合同未明确约定时:若合同中没有对质保金在竣工后结算前提供作出明确约定,那么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在竣工后结算前提供质保金就缺乏合同依据。此时,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的这一要求。不过,如果双方能够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对质保金的提供时间、比例等事项进行约定,那么该补充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按照补充协议履行。

从法律法规角度

  1. 相关法规对质保金的规定:虽然目前并没有直接规定质保金必须在竣工后结算前提供的法律法规,但有一些法规对质保金的性质、比例、返还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例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责任期一般为 1 年,最长不超过 2 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该办法主要规范的是质保金的预留、使用和返还等问题,对于质保金的提供时间并没有强制性规定。
  2. 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质保金提供时间的情况下,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来确定。如果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在竣工后结算前提供质保金,应当考虑到承包人的利益,不能不合理地增加承包人的负担。例如,发包人不能要求承包人提供过高的质保金比例,或者在质保金返还方面设置不合理的条件。如果发包人的要求明显不公平合理,承包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1. 明确质保金条款:为了避免纠纷,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双方应当对质保金的提供时间、比例、返还条件等事项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例如,明确约定质保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X]日内,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或现金的形式提供给发包人;质保金的比例为合同总价的[X]%;在质保期届满且经发包人验收无质量问题后[X]日内,发包人将质保金无息退还承包人等。
  2. 保留相关证据:在质保金的提供和返还过程中,双方都应当保留好相关的证据。例如,承包人提供质保金时,应当要求发包人出具收款凭证或保函确认函;发包人在返还质保金时,应当要求承包人出具收款收据等。这些证据可以在发生纠纷时作为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

如果你在质保金相关问题上还有其他疑问,或者遇到了具体的纠纷,欢迎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