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中有持续犯吗-张津川律师|法行宝
2026-06-06 刑事辩护

滥用职权罪中并不必然存在持续犯,其是否构成持续犯需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细致分析。以下从滥用职权罪与持续犯的基本概念出发,详细阐述二者之间的关系及判断标准:

一、基本概念

  1. 滥用职权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范围,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违反规定处理公务,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例如,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明知某企业不符合生产许可条件却违法颁发许可证,造成市场秩序混乱和消费者权益受损,即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

  2. 持续犯(在此更准确地应称为“连续犯”,因“持续犯”通常指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持续,如非法拘禁罪,而“连续犯”指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指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概括的犯罪故意,在一定时间内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且这些行为均触犯同一罪名。连续犯的关键特征包括:主观上具有同一或概括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性质相同且具有连续性的数个行为;法律后果上触犯同一罪名。

二、滥用职权罪与连续犯的关系

  1. 可能构成连续犯的情况:

    • 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一定时间内,基于同一或概括的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滥用职权的行为时,若每次行为都单独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则构成连续犯。例如,某税务官员为谋取私利,在一年内多次故意违反税收征管规定,对多家企业违法减免税款,每次减税行为都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这种情况即符合连续犯的特征。
  2. 不构成连续犯的情况:

    • 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仅偶尔实施一次滥用职权的行为,或虽然实施了多次滥用职权行为,但这些行为之间缺乏主观上的同一或概括故意,或行为性质不完全相同,则不构成连续犯。例如,某官员第一次在审批项目中滥用职权,第二次则在人员招录中违规操作,由于两次行为缺乏内在的主观关联性和行为的连续性,因此不属于连续犯。

三、法律后果与考量因素

  • 法律后果:若滥用职权行为构成连续犯,司法机关在量刑时会考虑行为的连续性和整体危害性,可能从重处罚。但具体量刑仍需结合犯罪情节、损失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 考量因素:在判断滥用职权行为是否构成连续犯时,应重点审查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行为性质及连续性等因素。主观意图方面,需确认行为人是否基于同一或概括的故意实施行为;行为性质方面,需确认每次行为是否都独立构成滥用职权罪;连续性方面,需确认行为是否在一定时间内连续发生。

总结:滥用职权罪中是否构成连续犯,关键在于行为人的具体行为表现。只有当行为人基于同一或概括的故意,在一定时间内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滥用职权行为,且每次行为都独立构成犯罪时,才能认定为连续犯。因此,在实际案例中,应仔细审查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行为性质及连续性等因素,以准确判断其行为是否构成连续犯。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