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是持续犯吗-孙燕青律师|法行宝
2026-01-26 刑事辩护

职务侵占罪不属于继续犯。以下是对此结论的详细分析:

一、继续犯的定义及特征

继续犯,也称作持续犯,是指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对同一对象实施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其主要特征包括:

  1. 基于单一的犯罪故意实施危害行为;
  2. 持续地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体;
  3. 犯罪行为与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持续存在;
  4. 必须以一定时间的持续性为成立条件。

典型的继续犯如非法拘禁罪,其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与不法状态是同步持续的。

二、职务侵占罪的定义及特征

职务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行具体包括以下要素:

  1. 主体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2.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3. 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4. 数额较大,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

三、职务侵占罪不属于继续犯的理由

  1. 行为特征的差异:

    • 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是瞬时的,即行为人一旦完成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如转账、变卖等),犯罪行为即告结束。此后,虽然非法占有状态可能持续,但这一状态并非犯罪行为的持续,而是犯罪结果的表现。
    • 继续犯则要求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持续,这在职务侵占罪中并不体现。例如,在非法拘禁罪中,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与不法状态是同步持续的,而职务侵占罪中并不存在这样的同步持续。
  2. 法律逻辑的分析: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的构成以“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这一行为的完成为标志,并未要求犯罪行为的持续进行。
    • 在司法实践中,职务侵占罪的认定也是以侵占行为的完成为犯罪既遂的标准,而非以行为的持续时间为判断依据。这与继续犯的认定标准存在明显差异。
  3. 追诉期限的计算: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的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而非从犯罪行为持续结束之日起计算。这也进一步证明了职务侵占罪不属于继续犯的性质。因为如果是继续犯,其追诉期限应当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四、实际案例的佐证

在实际案例中,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一旦完成侵占行为,如将公司财物转入个人账户或变卖后获取钱款,其犯罪行为即告结束。此后,虽然行为人可能持续占有这些财物,但这一状态并不构成犯罪行为的持续。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职务侵占罪并不被视为继续犯。

总结:职务侵占罪因其行为特征的瞬时性和法律逻辑的特定性,不符合继续犯的定义及特征。因此,可以明确得出结论:职务侵占罪不属于继续犯。如果您在职务侵占罪或其他相关法律问题上还有疑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