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债务人为辅助参加人的代位诉讼中 债务人能否请求抵销-陈华律师|法行宝
2026-06-04 经济纠纷

在以债务人为辅助参加人的代位诉讼中,债务人能否请求抵销需分情况讨论,核心结论如下:

  1. 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且性质合法,可主张抵销
    根据《民法典》第568条,债务人主张抵销需满足:

    • 双方互负债务且均已到期;
    • 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如均为金钱债务);
    • 不存在法律禁止抵销的情形(如基于故意侵权产生的债务、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等)。
      实务中: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符合上述条件,即使次债务人已对债权人提起代位诉讼,债务人仍可在诉讼中以辅助参加人身份主张抵销,法院应依法审查抵销的合法性。
  2. 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未到期或存在瑕疵,抵销可能被驳回

    • 未到期债权:抵销需以到期债权为前提,未到期债权因履行期限未届满,债务人无权要求立即抵销。
    • 债权瑕疵: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被撤销或无效,或存在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次债务人可主张抵销不成立。
      实务中:法院会重点审查债务人主张抵销的债权是否合法有效,若存在瑕疵,可能驳回抵销请求。
  3. 债务人不得以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目的恶意主张抵销
    若债务人通过虚构债权、提前到期等手段恶意抵销,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法院可依据《民法典》第154条(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认定抵销无效。
    实务中:债权人可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存在恶意串通(如低价转让债权、虚构交易等),要求法院否定抵销效力。

总结建议:债务人在代位诉讼中能否主张抵销,需结合债权是否到期、性质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恶意等因素综合判断。若您涉及具体案件,建议提供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债权凭证、合同条款等材料,以便进一步分析抵销的可行性及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