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债务人为辅助参加人的代位诉讼中,债务人能否请求抵销需分情况讨论,核心结论如下:
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且性质合法,可主张抵销
根据《民法典》第568条,债务人主张抵销需满足:
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未到期或存在瑕疵,抵销可能被驳回
债务人不得以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目的恶意主张抵销
若债务人通过虚构债权、提前到期等手段恶意抵销,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法院可依据《民法典》第154条(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认定抵销无效。
实务中:债权人可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存在恶意串通(如低价转让债权、虚构交易等),要求法院否定抵销效力。
总结建议:债务人在代位诉讼中能否主张抵销,需结合债权是否到期、性质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恶意等因素综合判断。若您涉及具体案件,建议提供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债权凭证、合同条款等材料,以便进一步分析抵销的可行性及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