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政府采购中标后提供服务但未签合同,服务费的支付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依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原则上应签订书面合同后再履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应在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支付条件、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的法律依据。若未签合同即提供服务,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未签合同但已实际履行,可主张“事实合同关系”
若供应商已按中标内容实际提供服务,且采购方未提出异议并接受服务成果,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可视为双方以“实际履行行为”成立了事实合同关系。此时,供应商可通过以下方式主张服务费:
特殊情形:紧急采购或小额零星采购
若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紧急采购”或“小额零星采购”(如单次采购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可能允许简化程序,但仍需事后补签合同。此时,供应商应尽快与采购方确认服务内容及费用,避免因程序瑕疵影响权益。
建议行动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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