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委员会应当申请回避的情形-蒋泽勇律师|法行宝
2026-05-31 行政纠纷

您好,关于评审委员会应当申请回避的情形,这确实是一个涉及评审公正性的重要问题。以下是我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为您详细梳理的应当申请回避的情形:

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中的回避情形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回避与保密管理办法》的规定,在科学基金项目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和自然科学基金委工作人员在以下情形下应当及时主动申请回避:

  1. 亲属关系:是申请人或者参与者的配偶、血亲或姻亲,包括但不限于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

  2. 同一法人单位:与申请人、参与者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

  3. 项目相似性:自己同期申请的基金项目与申请人申请的基金项目类型相同,或者核心研究内容明显相似的。

  4. 师生关系:与申请人存在研究生指导教师关系或博士后合作导师关系的。

  5.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关系:与申请人或者参与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二、评标评审中的一般回避原则

除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评审外,在一般的评标评审活动中,也遵循类似的回避原则。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相关法规,评标委员会成员在以下情形下应当回避:

  1. 利益冲突: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这包括但不限于亲属关系、经济利益关系等。

  2. 职务影响:在评标前一段时间内(如三年内)曾参与过该项目的咨询、设计、监理等工作,可能因职务影响而无法客观公正评标的。

  3.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形:如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存在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

三、具体案例分析

以您提到的甲同志为例,如果甲同志作为A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同时被抽取为非本县某“双盲”项目的评标专家,且评标地点在A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室,那么甲同志是否需要回避,主要取决于他是否与投标人存在利益冲突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形。如果甲同志与投标人无任何利害关系,且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评标职责,那么他不需要回避。但如果存在上述回避情形之一,甲同志则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四、回避申请与决定

在评审过程中,如果评审专家或工作人员认为自己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应当及时向评审组织机构提出回避申请。评审组织机构在收到回避申请后,应当及时决定是否予以回避,并告知回避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综上所述,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存在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形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以确保评审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请随时告诉我。